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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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驻锡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与监督活动。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开。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组织
2、实施对市级各行政机关及各市(县)、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民主公开、促进工作、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认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条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未指定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及人员,或者未明确分管领导的;(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按照职责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3、;(S)不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者不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四)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的;(五)不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或者不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或者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七)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或者工作机制的;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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