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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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海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S)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建立海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2、性项目名录和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条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列特征:(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二)见证海南人民创造力和文化多样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突出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经济价值。(三)扎根于海南地方文化土壤和相关区域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活态存在,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四)有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保护工作富有成效。(五)在市县级项目内具有突出的传承实效和社会影响,具备该类别全省水平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六)支持中华老字号和海南
3、老字号、有利于乡村振兴等具有突出社会、经济价值的传统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公布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可以从本级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符合列入上一级名录的项目。省属事业单位、省属国资企业、以及在省社团局登记注册的本省社会组织推荐省级代表性项目,且愿意担任该省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承担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可以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同意后,向省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提出推荐。第六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省级非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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