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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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2018)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X政办字(2020)X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
2、协调联动工作。受市级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级层面对审批与监管的职责分工及衔接机制等事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参照市级分工和衔接机制执行。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第四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贝L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第二章行政审批部门职责第五条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第六条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
3、次办好”理念,对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再造,全面推行审批服务“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帮代办”。第七条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第八条主动公开承接事项的设定依据、实施对象、权限内容、实施条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审查方式及标准、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信息。第九条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第三章监管部门职责第十条在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实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部门职责开展监管,对涉及
4、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依法实施重点监管。第十二条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第十三条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智慧化水平。第十四条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第四章审管联动机制第十
5、五条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序牵头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等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相关事项,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第十六条建立完善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专网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第十七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管互动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定期通报审批信息、监管信息上传认领情况,确保平台稳定高效运行。第十八条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推送机制。(一)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自动将行政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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