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分包合同、劳务合作合同范本、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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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其他公路工程的施工分包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不包括劳务合作。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2、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有关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第四条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规范分包行为,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
3、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省公路管理局辅助省厅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环保、农民工管理、廉洁从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并及时报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九条监理人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对分包人的资格条件、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4、对承包人与分包人的从业人员身份进行核实,对分包工程的施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监理。发现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应及时告知发包人。第十条承包人应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督促分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承包人和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与承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
5、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十二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分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第十三条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五)具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六)符合行业信用管理规定,不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 .被省交通运输主
6、管部门取消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 .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 .分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第十五条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评标标准中同样不得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
7、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得因分包规模区别对待。第十六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未列入投标人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第四章分包合同管理第十七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鼓励承包人以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选择长期合作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人的信息跟踪和内部评价。第十八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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