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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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
2、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第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第五条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的协调机制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六条自治区水利厅指导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厅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3、进行指导和监督。厅直属单位及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级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盟市、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其直属单位和在管辖范围内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时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物资、技术和人员投入。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经费投入。第二章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
4、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信息。第十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
5、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一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环节的全链条管控机制,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价确定危险源风险等级,实施安全风险预警,落实监测、控制和防范措施,采取科学有效措施进行差异化处置,明确和落实各级各岗位的管控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按规定报告和备案。第十二条水利生产经
6、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排查治理经费,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按规定通报和报告。第十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第十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落实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按规定组织教育培训和演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第十五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7、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管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利部或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第十六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每年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等向社会和职工进行公开
8、承诺。第十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推广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第十八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以工程为单位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投保。第十九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等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或者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三章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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