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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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料审核、
2、建库、配租、租金收取、房屋回收等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国土、发改、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由县政府划拨使用。第七条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所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建设的单位所有。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
3、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一)中、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S)部分土地出让收益;(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章准入管理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三)申请对象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
4、本县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60%的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进城务工无住房人员;(四)家庭年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底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o第十三条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四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五条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定期调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申请租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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