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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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区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管理(-)除保障性安居工程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出让底价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
2、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二、依法履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得通过其他非正当途径先取得土地后办理营业执照或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三)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公开、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取得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依法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鼓励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后,必须在项目工地固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建设项目工地信息公示牌、该房地产项目取得的立项批准或备案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建筑工程施
3、工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还要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四)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进行建设,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完成小区内绿化、道路、车位(车库)、安防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开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三、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五)严格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制度和预售许可公示制度,禁止违规预售商品房。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凡未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
4、,均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全区商品房预销售网络管理系统,在线审批并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方案,对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是否全装修商品住房以及采取的节能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六)进一步加强和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监管的预售资金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项购房款项。要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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