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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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能力,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公众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农村部相关制度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追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运用信息化的方式,跟踪记录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和产品流向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满足政府监管、企业经营和公众查询需要的管理措施。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屠
2、宰厂(场)和个人,以及生产经营农业农村部负责认定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加工厂。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推进建设国家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完善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指导本系统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担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等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引导。根据需要可指定相关事业单位承担平台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第五条农业农村部编制本系统全国农产品
3、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国家追溯平台推广运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四挂钩”意见,统一追溯标识,加强政策支撑与追溯技术设备研究,推动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农产品追溯先行先试。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本级农产品追溯平台逐级与国家追溯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业务融合,支持本域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主选用部、省、市、县级农产品追溯平台,开展责任主体和产品流向的追溯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相关政策意见等。支持各地通过立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支持各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物联网、车联网、5G等现代追溯技术和设备,探索不同品种、不同场景下的农产品全程追溯
4、技术和模式。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管、商务、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鼓励域内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机关学校食堂等重点领域开展农产品追溯先行先试,推动产地农产品追溯信息顺利传递到下游流通消费环节。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探索市场化推动机制。第二章追溯运行第八条国家追溯平台是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建设,供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测机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追溯业务的全国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信息化平台。第三方检测机构、第三方监管服务机
5、构受托开展业务时,要参照本办法进行注册管理并使用国家追溯平台。支持有业务需求的产地农产品经销商、运输企业或个人,流通市场的农产品经营企业或个人,参照本办法进行注册管理并使用国家追溯平台。第九条国家追溯平台为推进全程追溯,设定农产品追溯基础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产地生产(屠宰、加工)主体、生产基地、产品种类、数量单位、收获(屠宰、加工)时间、质检情况等言息,以及由此自动生成的产品追溯码。国家追溯平台据此生成带二维码的农产品追溯标签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两种凭证,供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主选择。质检情况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检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测的结果,可以是定量检测结果或速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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