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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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甲方(土地部门)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土地使用权人)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鉴于:1 .乙方于年月日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地块编号为_(以下简称“原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 .因公共利益及城市规划的需要,甲方经决定拟收回乙方对原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合同各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相关法规,就原地块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补偿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 .原地块概况1.1. 原地块基本情况(1)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2) 土地
2、编号:_(3) 土地位置及四至:_(4)地块面积:_(5) 土地用途:_(6) 土地使用权类型:(7) 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_年_月一日1.2. 原地块在土地出让环节的全部土地出让金、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费等价款均由乙方全部支付完毕,合计:人民币(大写)元(元)。2.收回地块概况2.1. 原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宗地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为本合同项下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面积为平方米,以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实测面积为准(以下简称“收回地块。2.2. 收回地块现状(详见附件收回地块现状清单)2.2.1. 土地具备七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讯、通暖气、通天燃气或煤气、平整土地)条件
3、。22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已竣工房产:_在建工程:_其他附着物:2.2.3.其他权利瑕疵及特殊情况说明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收回地块所涉权利瑕疵及现状如下:(1)收回地块所涉权属纠纷:_(2)诉讼纠纷:_(3)查封、冻结等情况:_(4)抵押担保情况:_(5)行政、司法处罚等情况:(6)租赁情况:_(7)居民住户:(8)其他:_3.乙方陈述与承诺3.1. 乙方对收回地块现状的陈述及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的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收回地块交付甲方占有并办结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之日止。3.2. 乙方对收回地块现状的陈述与承诺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321.乙方以出让方式合法拥有收回地块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地块上房屋所有权,该使用权和所有权均以权属登记为准;3.2.2. 乙方合法拥有收回地块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的资产状况以最近连续三年的会计年报及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中的结论为依据;3.2.3. 乙方对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拥有独占、排他的权利;3.2.4. 乙方未以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作为股权或出资额,与任何第三人发生合资、合作、联合、联营等资产运作的投资行为;3.2.5. 乙方对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没有设置抵押、租赁的他项权利;3.2.6. 乙方在收回地块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
5、房屋所有权未被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4 .收回地块的移交4.1. 收回地块移交时间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与甲方办理完毕地块移交和土地登记注销手续。42移交条件乙方清算处理完毕与收回地块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注销抵押登记,确认权属清晰,无任何经济纠纷,收回地块达到“净地”状态。5 .应付款项及支付5.1. 收回补偿费用与剩余土地出让金的退还金额统称为“应付款项”。5.2. 收回补偿费用5.2.1. 根据国家及地方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以及收回地块评估报告,收回地块的收回补偿费标准为人民币(大写)元(元)/亩,收回补偿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收回地
6、块实测面积有变化的,按实测面积核准收回补偿费总额。5.2.2. 补偿方式乙方同意选择第一种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实物补偿(3)货币实物相结合具体补偿方案如下:5.3. 剩余土地出让金的退还金额双方确认,按照乙方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折算剩余土地出让金金额,甲方应退还的剩余土地出让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5.4. 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规章应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和缴纳的各种规费和税费,由各方自行依法承担和缴纳。5.5. 应付款项的支付5.5.1. 双方办理完毕地块移交手续,乙方将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及收回地块所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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