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务车辆管理及公务出行保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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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务车辆管理及公务出行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的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属公办高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有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车改后批准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通勤班车。第三条学校公务用车编制数量及标准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核准,对经上级部门批准保留的车辆必须严格用于规定用途合理安排车辆。第二章学校车辆保障范围第四条学校公务车辆适用范围(一)机要通信用车使用范围: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档案、特急文件和涉密载体的公
2、务车辆;其他保留车辆保障不足的情况。(二)应急保障用车使用范围: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公务车辆,具体包括:实施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不可预测的情况;参加省级领导机关、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紧急召开的会议;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活动;接待上级部门或兄弟高校考察调研等;学校领导参加省内重要会议、活动或赴省汇报、协调工作的公务出行;前往警卫、管理要求严格的场所参加公务活动;学校组织的集体考察、调研、检查、扶贫等公务活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保障跨区域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需要;干部职工工作期间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特殊情况下经学校主要负责
3、人批准的公务出行等;其他保留车辆保障不足的情况。(三)通勤班车使用范围:有固定的时间和行驶路线,用于学校接送教职工市内通勤;根据办学需求,两校区间的教学、会议、活动等用车。第五条学校实行公务出行分类保障。省外公务出行由公共交通保障,一般不得使用保留车辆;在省内其他地区(含市县域等)公务出行,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应急保障等特殊公务经批准可以使用保留车辆。第三章公务出行其他保障方式第六条除学校车辆保障公务活动外,按照上级规定并结合实际,学校还采取其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一)没有配备实物保障车的在职厅级干部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市区以外(含县域)的公务出行采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予以保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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