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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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促进勤工助学工作有序开展,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热爱劳动精神、尊重劳动情怀,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通过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
2、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生劳动教育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协同育人”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紧紧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以参与管理、锻炼能力、提升素质、兼顾效益为重点,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含校内经营户)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同意,不得在校内招录在校学生从事各种劳务活动。学生个人在校外务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
3、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生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第七条学校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劳动酬金及相关管理费用等。勤工助学资金由学生处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第九条各二级学院要依据本学院的贫困生库,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十条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规定的学生,可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第十一条学生处负责确定校
4、内勤工助学岗位及报酬标准,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审核校内各单位用工职数,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管理,指导和监督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应优先考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三条学生处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第十五条学生处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档案;做好勤工助学活动的宣传工作;定期对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总结,不断完善勤工助学管理
5、措施,负责对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第十六条岗位设置既要满足用工单位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第十七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为助理管理类、服务类、技术支持类和自我管理类;(四)各单位应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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