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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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国文教专家聘请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学校聘请的、在各单位进行教学及科研工作的长、短期外国文教专家。第二章分类第三条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专”。第四条短期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短期外专”,指来校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外专。第五条长期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长期外专”,指来校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外专。第三章聘请原则第六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单位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各单位可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需要引进或邀请外专来校工作、
2、交流。第七条应聘的外专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有相关工作经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对华友好;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第四章聘请程序第八条聘请长期外专,各单位一般应提前3个月将聘请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聘请短期外专,各单位须填写学院国(境)外短期外专来访申请表,并提前交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会商有关部门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九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和聘请单位共同物色人选。外专人选确定后,报校长
3、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后,国际合作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为其办理外专来华的相关手续。第五章聘任管理第十条聘请及签订合同等事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负责。第十一条外专合同到期后,必须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出境。对于合同期满要离任的外专,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手续。第十二条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或者违反中国法律的外专,学校在与其解除合同的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依法注销其所持的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第十三条短期外专在校工作、生活由邀请单位负责安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配合。第十四条外专突发事件由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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