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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干部挂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干部队伍建设,拓宽干部培养渠道,为优秀年轻干部搭建更加有效的锻炼平台,规范挂职干部选派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干部挂职管理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以服务学校发展、服务社会进步、服务人才成长为宗旨,通过选派干部到校外挂职锻炼,使其在实践中开阔视野、磨练意志、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提高组织领导能力,以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第三条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参加挂职的干部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安心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四条挂职干部要加强自身
2、建设,珍惜锻炼机会,遵守挂职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工作安排,虚心学习,以实际行动树立挂职干部的良好形象。第五条挂职干部的选派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具体负责。第二章选派第六条本细则所指挂职干部包括:(一)上级组织安排选派的;(二)地方和企业要求选派的;(三)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选派的。第七条挂职干部除应具备相应挂职岗位的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本校工作经历;(二)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且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三)政治素质好,组织观念强,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第八条选派对象采取基层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3、产生初步人选,组织部汇总审核后提出建议人选,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第九条各单位在推荐挂职干部人选时,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发展意识,正确处理好本单位工作实际与干部队伍建设之间的关系,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克服困难,做好动员和组织推荐工作。第三章管理第十条挂职干部由挂职接收单位管理。干部挂职期间,只转党组织关系,行政、工资关系保留在学校原单位。学校派出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各方面对挂职干部予以关照,努力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十一条挂职时间在1年以上的,每半年至少应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汇报一次工作、学习情况。第十二条挂职干部在校外挂职期间不再承担原所在单位安排的会议、出国(境)访问、考察
4、及其他工作任务。第十三条干部挂职期间,休假、请假执行挂职单位的有关规定。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因病、因事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其中,请假1周以上的,除征得挂职单位同意外,还应及时告知学校派出单位和党委组织部。对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的处理。第十四条挂职期满后,挂职干部应及时到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到,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第四章待遇第十五条干部挂职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在职级晋升、竞岗调资、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学校在岗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或按上级有关通知精神办理。干部挂职期间的医疗费,由学校按现行医疗政策办理。第十六条干部挂职期间,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
5、定给予一定生活补贴。第十七条干部挂职期间(市区以外),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两地的交通费,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第十八条挂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有挂职经历并在挂职期间表现突出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提拔使用。第五章考核和使用第十九条干部挂职期间,挂职时间超过半年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根据挂职单位考核意见确定;挂职时间少于半年的,参加学校年度考核。第二十条挂职期满,挂职干部应对挂职期间的工作情况作出全面总结,由挂职接收单位给出鉴定材料或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挂职接收单位,对挂职干部进行考核,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干部挂职期满后,应及时到校党委组织部报到。除学校另有任用外,原则上回原岗位工作。需要延长挂职时间或留在挂职单位工作的,应在挂职期满前1个月,将个人书面申请和挂职单位意见报校党委。第二十二条干部挂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情况,作为学校选拔任用干部和教师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有挂职锻炼经历且表现突出的干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干部挂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号)同时废止。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