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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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二)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
2、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五)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第四条县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建设项目送审前,应当对建设程序、工程决算、质量验收等方面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时报送审计局
3、进行项目审计。第七条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A)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第八条县
4、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局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建立相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审计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开发建设投资审计监督平台;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和相关文件定期抄送审计机关。第九条县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中应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取得的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十条县审计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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