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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规范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职能机构、政府文件、政府会议、规划计划、人事、预决算、提案建议办理、财政资金、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基本民生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乡村振兴、应急管理等信息。第三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明确责任单位,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责任分工。各
2、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分工管理,落实职责,及时梳理政府信息,确定主动公开内容,按时主动做好公开工作。第四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各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政府信息中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公开的内容。第五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
3、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六条区政府及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S)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A)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九)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七条各镇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S)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5、、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第八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形式:(一)区政府网站;(二)区政府及各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政务新媒体;(三)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四)宣传栏、公告栏等形式;(五)在区档案馆、区公共图书馆、区政务服务场所,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建立考核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绩效考核之列,实行季通报,并通过网上社会评议、举报电话、投诉窗口、监督信箱等渠道,方便群众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