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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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做好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工作要求,按照“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全县存量政策清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清理主体全县各镇(街)、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对现行政策措施组织梳理,研究拟定本镇(街)、本部门具体清理工作方案,督促落实清理工作。县公平竞争
2、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清理工作。二、清理范围清理的政策措施范围主要包括:各镇(街)、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三、清理重点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意见实施意见通知,清理存量政策措施,重点对包含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1 .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 .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4 .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5 .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6 .限制外地和进口
3、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7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8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补贴、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9 .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其他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应当一并进行清理。四、清理步骤全县存量政策清理工作分五个阶段推进:(一)自查梳理阶段:2023年2月底之前,各镇(街)、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二)审核排查阶段:2023年3月底之前,各镇(街)、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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