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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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第三条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灵活就业人员,愿意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市12个月以上的社保缴存证明,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建立手续,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
2、的相关权利。第二章账户设立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本人I类银行卡到中心填写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专户集中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在以外的公积金中心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正常缴存的,不得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开户手续。第三章缴存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以个人缴交社保时申报的收入基数为准。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于次年申请调整。第八条缴存方式及规定(一)
3、灵活就业人员每月15日以前,向绑定的银行借记卡存入不小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资金。(二)中心委托银行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自动从灵活就业人员绑定的银行借记卡中扣划当月缴存资金,记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三)灵活就业人员除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合并外,不得办理其他任何形式的补缴业务。第四章账户封存与使用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无力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后,可自由提取账户余额。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6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将其账户封存。若需再缴存,则需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启封,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起始时间按启封当月重新计算。第十条无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自由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符合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住房贷款。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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