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获证企业检查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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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获证企业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资格检查(二)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资格检查(1)对企业营业执照内容的检查。核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信息是否与所取得的许可证载明的对应内容相一致。(2)对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内容的检查。核查许可证许可范围是否与企业实际生产的目录内产品相符合。(-)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L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设立麻黄草专用仓库;2 .是否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变动是否合法;3 .是否依法取得药品GMP证书及药品GMP证书事项变动是否合法;
2、4 .是否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收购、储藏、运输、生产、销售的仪器设备和场所。5 .是否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中药材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6 ,生产企业不符合收购许可条件的公示通告后是否进行整改。(三)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监督检查参照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进行许可监督检查。三、检查依据(一)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第二条严格管理,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
3、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按计划统一经营,对无证或者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和麻黄草一律不得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的收购。甘草和麻黄草的出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经贸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甘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从事甘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取缔。(二)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消费(2012)332号)第二条申请收购许可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领收购许可证单位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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