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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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县供销联社(县电商办)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调度、拨付和监管,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第三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通过招标或专家评审等办法,择优遴选符合资质条件的项目承办单位(公司或企
2、业),按照相关要求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项目承办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电商培训等业务;(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S)具备从事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的专业团队,团队成立时间不低于3年。第五条立项审批程序:(一)项目承办单位所有立项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稿)装订成册,报县供销联社预审;(二)县供销联社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立项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开展项目预评审;(三)项目预评审通过后,由县供销联社汇总报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3、审定;(四)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县供销联社负责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五)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供销联社书面批复并组织实施。第三章项目决策和程序公开第六条项目承办单位招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由县供销联社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列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按照项目规模和属性,采取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通过发布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选择。第八条项目承办单位确定后,由县供销联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承办单位签订合同。第四章项目进度与质量管理第九条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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