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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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
2、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S)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
3、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O分。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IOO分。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A.30%B.25%C.20%D.15%E.10%(含)(含) (含) (含) (含)以上-30%-25%-20%-15%(20分)(16 分)(12 分) (8分)
4、 (4分)F.10%以下(0分)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A. 6%(含)以上(50分)B. 5%(含)-6%(40分)C. 4%(含)-5%(30分)D. 3%(含)-4%(20分)E. 2%(含)-3%(10分)F. 2%以下(0分)(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A.30%(含)以上(50分)B.25%(含)-30% (40 分)C. 20%(含)-25%(30分)D. 15%(含)-20%(20分)E. 10%(含)-15%(10分)F. 10%以
5、下(0分)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A. 1项及以上I类知识产权(30分)B. 4项及以上类知识产权(24分)C. 3项II类知识产权(18分)D. 2项II类知识产权(12分)E. 1项类知识产权(6分)F.没有知识产权(0分)第八条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S)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6、;(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
7、定进行归集。(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I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类评价。(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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