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及收费标准自律公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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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及收费标准自律公约(试行)为了促进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服务市场公平竞争、健康有序发展,提升信用评价服务的质量和社会公信力,依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细则(试行)(陕发改财金(2017)1093号)的有关规定,经陕西省信用协会与各建档信用服务机构充分协商沟通,共同制定如下自律公约:第一条严格遵守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的评价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坚持评价标准和工作规程。第二条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最大限度收集受评企业的信用信息,使评价结果尽可能反映企业的真实信用
2、状况。第三条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完善符合各行业特点的信用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努力提高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和评价报告质量。第四条抵制恶意竞争,不以压价、诋毁同行等手段招揽业务,共同维护行业形象。第五条在执业中保持公正独立,不承诺信用评价结果,不受外界干预,不接受与本机构有关联或利益关系人(包括本机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企业等)的评价委托。第六条严格按照下列标准收取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费用:(1)资产总额W50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5000元人民币收取;(2)资产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受评企业资产总额的0.1%。收取;(3)资产总额22亿元人民币的,按照20000元人民币收取;(4)对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认定)、成立未满两年的企业及续评企业(连续年度内)可适当优惠,但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的60虬第七条自签约之日起,严格遵守自律公约,自觉接受省信用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自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有违背,愿接受省信用协会的下列处罚措施:(1)警告,记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2)向社会公布违约行为;(3)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不再推荐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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