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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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管理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公司除外,以下同)管理,规范市属企业股权投资操作,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第36号令)和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国有股权投资(一)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以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合资合作;不得以关联交易为目的设立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严格甄选
2、合作对象。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要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选择控股、参股投资主体、各级股东、管理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员(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为合作方。(三)规范决策审核机制。新设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收购各类所有制企业股权和出售国有股权,应当在认真开展市场调查、充分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组建方式,设定持股比例。股权投资事项按照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规定,在完成出资监管企业内部决
3、策程序后,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应当报市政府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批准。收购、并购上市公司股权,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坚持审慎规范的原则,以实现迁址为目标,且符合主业发展方向,积极采用“国有资本+私募基金”的形式开展并购,严格履行收购、并购上市公司相关流程,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准。二、加强国有股权管理(四)依法履行股东权责。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约定,向控股、参股企业选派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加强对选派人员的管理,进行定期轮换。参股企业章程、议事
4、规则等制度文件中,可结合实际明确对特定事项的否决权等条款,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五)规范国有股权代表委派程序。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市属国有企业下属各级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依法由出资企业派出,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人选,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依法由出资监管企业派出。(六)加强重大事项监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操作指引的规范下,对派出机构和所派往控股、参股企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投资并购、融资担保、转让重大资产以及经营发展等重大事项议题,应在股东会、董事会召开之
5、前,向派出机构汇报,根据派出机构的审议意见,依法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完整体现股东意志,并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按照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规定,应当报市政府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上报市政府。(七)严格财务监测监管。出资监管企业要严格控股、参股企业的财务监管,加强运行监测,及时掌握控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市属企业不得对控股、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严格控制为控股、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确需提供的,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原则上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八)严格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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