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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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吉林省商业保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健全金融服务和融资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关于印发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方案的函以及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机构。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
2、理、与受让应收账款相关的催收业务、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和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本暂行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公司基于真实基础交易合同,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第三条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引导商业保理公司更好为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第四条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地方金融
3、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保理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对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保理公司承担初步审查、经营情况统计分析、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负责组织实施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有关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主体。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配合省、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第五条支持商业保理行业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等职能,建立健全行业自我约束机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整体形象。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第六条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
4、管局批准,商业保理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第七条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得混业经营;(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注册地要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和消防安全防护器材;(四)有健全的公司章程及业务规范、内部管理和风控制度;(五)有明确的发展战略、清晰的盈利及风险控制模式。第八条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企业法人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最近2年连续盈利;(S)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5、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四)经营管理良好,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第九条设立商业保理公司,自然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货币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银行贷款等债务资金、他人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三)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第十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聘请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
6、作3年以上,熟悉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第十一条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资金来源说明、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经营范围等内容;(二)可行性研究报告;(S)公司章程草案,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主要内控制度;(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五)出资人协议书(附出资人名录及企业出资人公司股东会决议);(六)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股东承诺书
7、,内容应当包括:所提交的设立申请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各股东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各股东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货币资金、来源合法;控股股东三年内(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商业保理公司的股权(份),不将所持有的股权(份)对外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依法诚信规范经营,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股东自愿承诺的其他事项。(七)企业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实际经营期满1年不满2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提供);(A)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出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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