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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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以公平、公正、公开、公示为原则。第二条本规定的使用对象主要指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二章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第一节认定机构第四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分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和监督各学院的认定工作。第五
2、条各学院成立以年级为单位的评议小组,推选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o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第二节认定标准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加盖户籍所在地乡(镇)、村(街道办事处)两级公章出具的以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文件,并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O第七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
3、消费水平进行认定。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第三节认定程序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作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十条每年新生入学后,启动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充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第十一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家庭情况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村(街道办事处)两级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文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十二条年级(或专业)认定
4、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二级贫困证明材料(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汇总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确定困难等级。学院及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第十四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加强更新管理。第十五条各学
5、院按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汇总后,以电子稿及纸质稿(加盖学院公章)形式报送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第十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申请认定通过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作为各种资助指标分配和资助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三章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第一节组织与管理第十八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
6、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上岗培训和权益保障。第十九条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组织学生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第二十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损害学校利益活动的,学生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和追究相应责任。第二
7、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校勤工助学的总体规划;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各学院开展日常勤工助学工作。监督检查学院勤工助学的开展与执行情况等。第二十二条学生勤工助学以参加校内助教、助研、实验室及图书管理、科技开发、后勤保障、校园管理及各项公益型劳动为主要内容,以参与社会化服务、信息服务等活动为辅助内容。第二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管理下,参与学校助教、助研、助管、校风督察、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实践活动。劳动报酬由学校支付。第二十四条我校勤工助学岗位分成I、II两类,I类
8、是由学院安排岗位,有教授、硕导、学科带头人助手岗、助理班主任岗、信息宣传岗、送信岗等;类是由学校各职能部门招聘的公共岗位,有教室等公共场所保洁岗、图书上架整理岗、校风校纪督察岗、保卫纠察岗、宣传岗、计算机房维护岗、档案管理岗及各单位临时性勤工助学岗等。第二十五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第二十六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二十七条学院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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