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违纪处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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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资助政策,落实、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要求,规范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明确工作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学生资助工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工作人员及学生专门组织负责人。第三条违纪处理坚持教育与处分结合原则,坚持工作人员申诉权保障原则,坚持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原则。第四条学校在编职工的违纪依照本办法执行,学生的违纪参照大学研究生
2、违纪处分办法大学普通本科生违纪处分办法(2022年修订)执行。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资助政策、江西省“十不准”要求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批评分为下列两种:1、学院通报批评;2、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分为下列三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学院或学院工作人员出现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的,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请学校人事、纪检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等上级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由学校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予以处理。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从重处分:(一)认错态度恶劣者;(二)故意造成调查困
3、难者;(S)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四)共同违纪首者;(五)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者;(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者;(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明显悔改表现者;(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者;(四)受他人威胁或诱骗者;(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八条学院学生资助专职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或班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学院通报批评:(一)未经常或定期组织班级就国家和学校的学生资助政策开展业务学习、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的;(二)班级的家庭经
4、济困难学生或受助学生群体不知晓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资助申办流程的;(三)班级未落实资助全覆盖要求,致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有遗漏的;(四)班级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受资助学生名单、申办材料的。第九条学院或学生资助专兼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一)从未就国家和学校的学生资助政策开展业务学习、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的;(二)对学校布置的学生资助工作落实不及时、怠工敷衍的;(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掌握不全面、数据不准确的;(四)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学生资助工作材料的;(五)评定流程、评定结果未公示,致使工作不公开、不透明的。第十条学校或学院专兼职资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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