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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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所在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考学生户籍所在地贷款)工作的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大学全日制统招在校在读的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本、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第二章学校所在地国家助学贷款第三条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主要指学校所在地贷款机构支行和九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办的贷款,截止到20*年8月。我校20*年以前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办理的由主导、财政贴息、
2、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的助学贷款,是由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四条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升降级、出国、被开除、伤亡、出走等情况时,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适时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毕业后6年,还款起始时间可视借款人毕业后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款,毕业2年后如不开始还款视为违约。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不上浮。第七条借款人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自付。第八条
3、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校有权将其在校期间助学贷款情况载入学生档案。第九条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将采取以下措施:(一)依法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二)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S)在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家庭地址、就业单位、违约行为等信息。第三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第十条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分外省籍、*籍两种形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相应程序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第十一条外省籍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审1 .借款人持贷款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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