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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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建设和谐校园,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及各部门(含各院系部、各单位,下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学校及各部门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学校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第四条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2、,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校办公室是学校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学校信访工作制度;(二)受理、转办和承办信访人向学校提出的信访事项;(S)承办上级和学校领导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四)协调处理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问题以及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五)督促各部门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六)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负责校领导接待日安排,负责书记信箱、校长信箱管理;(A)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
3、作;(九)做好信访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根据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第六条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指定政治素质过硬、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群众工作经验的干部为本部门信访工作负责人,由其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访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信访工作制度,保证本部门信访工作顺利进行;(二)承办校领导交办、校办公室转办的信访事项并报告处理结果;(S)处理信访人直接提出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四)对事关重大、情况紧急的信访事项或信访信息及时报告校办公室,并先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五)协助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六)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
4、工作;(七)做好本部门信访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根据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第三章信访渠道及信访事项的提出第七条学校及各部门应通过校园网或部门网站、校务公开栏或部门公开栏等方式,公布学校或部门信访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及地点等相关信息,为信访人提供方便。第八条信访人对下列事项,可以依法向学校及各部门提出:(一)对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等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二)对学校各部门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S)对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及失职行为的投诉、检举。第九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5、。第十条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在学校或部门公布的信访接待时间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一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
6、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以闹求解决、以访谋私利、无理缠访闹访,不得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督办第十三条学校及各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明确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第十四条校办公室受理信访事项后,信访工作人员应填写学院信访处理笺,及时送交本部门信访工作负责人,负责人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本部门的职责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一)信访事项处理权限属于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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