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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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及基本原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外聘人员队伍的管理,规范和完善学校用工制度,合理设置外聘用工岗位,提高外聘人员素质,依法维护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聘人员的聘用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聘用原则。外聘人员的聘用必须以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依法完善聘用手续,明确学校和外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保障学校和外聘人员双方权益。(二)平等自愿原则。外聘人员的聘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后办
2、理相关聘用手续。(三)按岗聘用原则。根据工作特殊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按需设岗。(四)择优聘用原则。在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方式对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察(考核)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择优确定聘用人选。第三条非学校主要岗位原则上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第四条对紧缺的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实行退休返聘的用工方式,原则上管理岗位不返聘。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外聘人员及管理。第六条外聘人员是指:除在职事业编制人员以外,根据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于约定期限内在我校工作,并在组织人事部登记备案的人员。外聘人员分两类:(一)全日制外聘人员,是指学校辅导员岗位、一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岗位的外聘人员。(二)退休返聘人员,是指在我校工作且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第七条学校在编制外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特聘教授、留校实习的学生、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的特殊人才不适用本办法。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外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和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二)具有胜任所应聘岗位工作的素质和能力。(三)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具有应聘岗位所要求的执业资格。(四)男性年龄为18-45周岁,女性年龄为18-40周岁。(五)身体健康,符合所聘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要求。第九
4、条除具备第八条基本资格和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岗位要求的资格和条件:(一)辅导员岗位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党员,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书写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二)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需与应聘岗位对口。(S)退休返聘人员须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或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返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经学校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第十条各部门不得招聘下列人员:(一)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在校读书尚未毕业的。(S)与其他单位有劳动(聘用)关系的。(四)无法正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退休返聘人员除外)。(五)不符合应聘基本资格和条件要求的。
5、(六)有违纪违法记录或曾被用人单位开除过的。(七)其它政策法规规定不能聘用的。第四章聘用程序第十一条各部门使用外聘人员必须根据本部门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量,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第十二条各部门聘用外聘人员前,必须事前提出用工计划,报组织人事部审批后方能聘用。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根据用工部门的工作量和编制情况,核定外聘人员人数,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下达编外用工计划。第十四条由用工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录取。第十五条外聘人员将其身份证、学历证、从业资格证、身体健康证、社保缴纳单据、待业(下岗)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给组织人事处存查,并填写外聘人员登记表。第十六条对
6、紧缺的专业技术岗位的退休返聘人员的聘用由用工部门申报,组织人事部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第五章合同签订第十七条学校统一印制劳动合同书,由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第十八条劳动合同(附件1)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用工单位名称、依据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聘用人员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提供复印件备查);(S)聘用合同期限;(四)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工作任务;(五)工资待遇;(六)社会保险;(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或双方协商约定的其它事项等。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第十九条外聘人员与学校的劳
7、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工部门、组织人事部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期限一般为1-3年,试用期为一3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试用期合格的继续聘用,不合格的及时解除。对有特殊要求的岗位须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第二十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工部门书面通知后,聘用人员不与学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学校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向聘用人员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聘用人员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一条退休返聘人员,在上岗前签订劳务协议(附件2),协议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原则上最长返聘期限总计不超过三年)。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务协议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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