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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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决策部署,为提升家庭农场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本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条家庭农场“一码通”是农业农村部对全国家庭农场赋予、归集展示家庭农场信息、作为家庭农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管理的唯一标识。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依托名录系统开展,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信息联动。第二章名录管理第四条家
2、庭农场实行名录管理,坚持主体自愿、应录尽录、动态管理的原则。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当符合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家庭农场具体条件。第五条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主登录名录系统,成为注册用户,填报生产经营数据,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级和乡镇农业农村部门为家庭农场完成名录系统录入提供指导和帮助。第六条实行名录系统数据信息年度更新,家庭农场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名录系统数据信息更新。第七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数据信息审核,检查家庭农场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发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数据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指导家庭农场予以更正、完善。第八条家庭农场因经营
3、情况发生变化等不再符合名录管理要求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核实无误后将其从名录系统中移除。第九条家庭农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名录系统信息更新;(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三)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名单;(四)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第十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情况告知家庭农场,对因第九条第(一)项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家庭农场,在完成信息更新后即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单;因第九条第(二)、(三)、(四)项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家庭农场,在相关情形消除后,可以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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