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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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2月28日)案例一:卫星导航芯片发明专利侵权案案例二:“人工骨”技术出资专利权权属案案例三: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植物新品种案案例四:“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发明专利侵权案案例五:分案申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案案例六:涉刑民交叉技术秘密侵权案案例七:创新“双循环、多轮次”鉴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案案例八:“友个总管”微信营销软件不正当竞争案案例九:“收卷切换装置”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案案例十:德企“改性聚异氟酸酯”发明专利侵权案十大案例案例一:卫星导航芯片发明专利侵权案【案情与裁判】原告诉称其是“一种加速GNSS接收装置首次定位
2、时间的方法和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优北罗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许诺销售名称为NE0-M8N及NE0-M8Q芯片模块产品,优北罗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优北罗公司在中国唯一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优北罗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相关芯片的研发生产中心。原告将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初步比对发现,名称为NE0-M8N及NE0-M8Q芯片模块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被告构成侵权,诉请赔偿100万元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构成侵权。关于赔偿数额,鉴于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涉案专利的类型、优北罗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
3、情节、原告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额。本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一种加速GNSS接收装置首次定位时间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这是一项让导航设备在弱信号环境下实现迅速定位的卫星导航定位技术。卫星导航领域的技术具有互联互通、信息交换、多设备协同等特点,相关专利大都以方法专利的形式存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此类专利方法在被诉产品制造时固化在设备中,故侵权判定时需对含有固化软件的相应硬件进行技术测试和合理解读。首先,应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技术调查官和技术专家的意见,根据专利说明书及该领
4、域公知常识,科学确定技术测试、勘验方法,并排除测试合理误差对于测试数据进行解读。其次,卫星导航模块往往是相关工业产品的一个部件,被诉产品在导航芯片装入终端产品后类型多、价值高,原告面临信息不对称、取证难度大等问题,往往仅能取证部分型号的芯片。经技术比对,部分被诉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对于同一说明书、同一功能用途或符合相同技术规格的被诉产品,根据技术方案的特点,在被诉产品制造者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利用证据规则,合理推定未能取证的相关型号产品为侵权产品。涉及卫星导航技术的专利民事侵权纠纷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比较少见。对于此类新技术类型案件,法院根据技术特点科学确定技术测试和解读方法,进行专业
5、的技术事实查明,并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提升新类型高难度技术类型案件审理水平,解决新类型技术案件举证难方面进行新的尝试和探索,彰显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决心。案例二:“人工骨”技术出资专利权权属案【案情与裁判】原告诉称,英文奎曾以人工骨技术入股原告公司,并主要负责“生物活性羟基磷灰石植骨材料项目,即搭载rhBMP-2植骨材料项目”的技术支持和临床转化。合作过程中,英文奎将项目中的核心技术“人骨形成蛋白2成熟肽及其表达”申请为其个人专利。原告认为,该专利主要利用其公司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撑完成,应属职务发明创造,故诉请法院判令上述专利权归属其名下。及文奎则辩
6、称该专利在技术入股前已经完成,且临床转化并不涉及技术研发,该专利并非职务发明创造。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专利实际利用了原告开展的相关试验作为实施例,来进一步支持、公开其专利技术实施效果,进而满足医药化工类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性的条件才被授予发明专利的。故涉案专利是原告在其所受让人工骨技术基础上,再通过开展相关试验,取得相关试验数据而最终形成,亦即主要利用力度公司物质技术条件中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研发而成,属于职务发明。本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典型意义】本案为医药领域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医药领域中临床转化试验是否属于专利研发范
7、畴,能否形成后续改进成果等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说明书公开充分是专利授权和宣告无效的依据之一。在医药领域,由于其技术方案效果的可预期性较差,能否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达到预期技术效果的判断多依赖于相应的实验结果的证实。且申请日后提交的补充实验证据至多可用于印证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已经公开的内容,而不能改变依据原始申请文件确定的公开事实。故实验数据在认定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上,具有特殊性,属于是否充分公开预期技术效果的重要证据。因此,相关实验的开展与实验数据的获得,如临床试验数据,对于获得和维持医药领域的专利权至关重要,有助于促进形成后续改进成果,属于专利研发范畴。本案还涉及在非专利技术出资入
8、股对后续技术成果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后续研发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归属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技术入股后,所入股技术归受让公司所有,如相关专利主要利用了所受让的入股技术研发而成,应认定构成专利法上主要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故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作为出资技术后续改进成果的该相关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归属公司所有而非技术出资人所有。本案审判有助于厘清技术出资相关的专利权归属问题,明确医药行业利用临床实验数据持续创新和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规则,准确激励我国临床医药的创新发展。案例三: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植物新品种案【案情与裁判】原告以被告所种植、杆插、嫁接的植物繁殖材料侵害其对“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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