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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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查激励是指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工作。第三条督查激励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督查工作的重要论述,遵循服务发展大局、科学规范评价、减轻基层负担、强化正向激励的原则,聚焦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落实,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级分类确定督查激励项目、评价体系和指标,公平公正
2、公开组织评选,以通报表扬、资金项目支持、宣传推介等激励方式,激发各地守正创新狠抓落实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和组织省人民政府督查激励工作,具体工作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督查激励项目的组织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做好督查激励措施在本地的贯彻落实。第五条督查激励对象包括: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湘江新区,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第六条督查激励组织实施的主要流程包括: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年初提出年度督查激励措施,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省直相关部门分别就牵头负责的督查激励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和评价指标体系,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发布;省直相关部门于年底组织督查激励评选并公示评选结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拟激励对象名单,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通报;省直相关部门兑现奖励措施。第七条督查激励项目。督查激励项目设置坚持“对标对表、聚焦重点、能进能出、动态调整”原则,对照国务院督查激励措施,聚焦省委、省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推介省政府综合大督查典型经验,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年年初提出督查激励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如确有必要,经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年中可对督查激励项目进行适当调整。对省委、省人民政府已组织开展单项考核的工作,或已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取得阶段性突破的
4、工作,原则上不纳入督查激励项目。评价指标不能客观量化的工作,原则上不纳入督查激励项目;客观量化指标不能评价至县市区的,原则上不得将县市区作为激励对象。督查激励项目设立子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3项。第八条年度督查激励项目确定后,省直牵头部门应在1个月内制定该项激励措施的实施方案,明确激励名额、评价指标、评选程序、奖励方式和奖励资金用途等。实施方案应征求市州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印发。督查激励所需奖励资金原则上由省直部门从现有经费中统筹解决,需新增资金安排的,应商省财政厅明确资金来源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督查激励名额。除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信访等工作外,单项督查激励按照市州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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