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2017年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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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2017年度)甲方: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杨莹洁地址:秦皇岛开发区泰盛商务大厦邮政编码:066004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医疗机构编号:秦皇岛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2017年1月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139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2、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44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冀人社字2016)94号)、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人社规2016)13号)、秦皇岛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秦人社(2016)13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
3、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等医疗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参保人员的投诉渠道并公布,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保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组织乙方开展与医保管理有关的培训,接受乙方咨询,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第六条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管理
4、服务部门,明确院级领导分管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严格履职尽责,做好医保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名称、执业地址、所有制形式、法人代表、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主要医疗设备设施、银行结算账户、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第七条甲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开展医疗保险宣传,乙方应当在本机构的显要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公布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并向参保人员宣传医疗保险政策、就医结算流程及医疗服务内容等。甲乙双方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第八条甲方建立并及时维护本统筹
5、地区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生信息库,对纳入医生库的医务人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方予以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医生信息,并对医务人员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培训。第九条甲方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监控系统等方式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医疗费用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控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当对甲方在监督检查中查阅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予以配合。对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应当予以保密。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传输的医疗费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条甲方可基于监督检查结果,对乙方的违约行
6、为进行处理。根据乙方违约情节和性质的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拒付费用、暂停协议、解除协议等相应方式处理。对已支付的违规医保费用予以追回,同时向甲方支付2至5倍违约金。第二章诊疗服务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循医保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按照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服务。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就医时(包括挂号、记账收费、出入院和转诊转院等),乙方应当对其身份与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如非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其他就医凭证)。有骗保
7、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参保人员委托他人代为配药的,乙方应当按本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代配药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在收治其他统筹地区转诊转院病人时,应当查验其转诊转院手续,手续不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参保病人或家属,并停止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第十三条乙方收治意外伤害参保人员住院时,首诊医生应如实书写医疗文书。对于明确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乙方应告知参保人员,停止医保结算。对于需进一步确认的,乙方先按自费病人处理,待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方可纳入医保支付。第十四条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要求未达到
8、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或自费住院;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当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第十五条乙方应当为参保人员就医建立病历,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与住院病历的诊疗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化验检查须有结果分析。乙方应当做到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第十六条乙方应当保证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特需服务等费用,须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部负担的,乙方应事先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患者应当由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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