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22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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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2日起施行。2022年12月6日(1995年4月26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
2、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8月24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
3、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2年10月28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全民身心健康,建设宜居苏州、美丽苏州,推进
4、碳中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苏州园林、古树名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
5、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开放共享、节约发展的理念,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的原则。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加强对城市及周边地区的河湖水系、山坡林地、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建设生态多样、类型丰富、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城市绿地,高水平构建自然山水园中城、人工山水城中园的公园城市。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对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绿化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推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
6、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七条本市加强科学绿化和城市绿化生态固碳知识宣传,普及城市绿化碳中和知识,践行碳中和绿色环保理念,发挥城市绿化生态系统固碳作用。第八条本市加强植物多样性保护,鼓励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构建城市绿地生态系统。第九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第十条市、
7、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城市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规划。编制、调整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城市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区城市绿化实施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编制市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城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县级市城市绿化规划、区城市绿化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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