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秀山风景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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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秀山风景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风景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风景区委托或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第四条风景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管委会班子全体会议或者管委会专题工作会议决策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咨询专家开展论证工作。第五条风景区可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性质设立该事项的专家咨询组
2、。专家咨询组是风景区针对某一项重大决策而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风景区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一般由决策承办部门提出名单报管委会审批后成立。专家咨询组的主要任务是:根据风景区决策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研究,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供风景区参考。第六条专家咨询组组员按需要由各级行政机构、区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中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意愿参加专家咨询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第七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
3、规范和标准;(S)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第八条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报告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四)接受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咨询组报请风景区管委会同意后解除聘任:(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S)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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