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10.1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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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担保合同的担保提纲概念1担保方式2施工合同的担保3合同的担保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一、担保的概念合同的担保担保方式人保物保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财保二、合同的担保方式合同的担保债权人债务人主合同关系从合同关系保证人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下列单位不得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主合同的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2、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第6条规定)合同的担保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在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债务纠纷未经裁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
3、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1、保证合同的担保2004年10月8日,周某为做生意向孟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并确定2005年10月8日为还款时间。这笔借款由郝某作为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他们的书面担保协议约定:“周某所欠孟某的3万元借款及利息,如不偿还,由担保人郝某清偿。“谁知,还款期满后,周某生意亏本,东躲西藏拒不还款。孟某要求郝某为周某所欠之债承担担保责任,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万多元。郝某答辩称,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其提供的担保为一般保证,根据法律规定,孟某首先应当对周某提起诉讼并
4、就周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后,才能够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郝某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孟某的起诉。案例合同的担保 A公司向Y银行申请一笔100万元的贷款,A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同时由B公司提供了保证,保证合同中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A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根据Y银行掌握的情况,B公司资金雄厚,于是Y银行要求B公司归还这100万元贷款,但遭B公司拒绝。 问:(1)B公司的拒绝是否有法律依据? (2)B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答:(1)B公司的拒绝有法律依据。由于保证合同中约定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
5、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该笔贷款A公司以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因此存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B公司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公司应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案例合同的担保2004年10月8日,周某为做生意向孟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并确定2005年10月8日为还款时间。这笔借款由郝某作为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他们的书面担保协议约定:“周某所欠孟某的3万元借款及利息,如不偿还,由担保人郝某清偿。“谁知,还款期满后,周某生意亏本,东躲西藏拒不还款。孟
6、某要求郝某为周某所欠之债承担担保责任,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万多元。郝某答辩称,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其提供的担保为一般保证,根据法律规定,孟某首先应当对周某提起诉讼并就周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后,才能够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郝某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孟某的起诉。案例合同的担保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与孟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周某)不偿还(欠款本息),由郝某清偿”,而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双方的约定与此不符,因此不能依此项约定认定郝某承担的为一般保证。双方对于保证方式的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担保法第十九
7、条的规定,郝某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郝某向原告孟某偿还所担保的债务3万多元。评析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保证人郝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即郝某对该笔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如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债券人孟某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周某偿还本金利息,也可以要求保证人郝某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承担的是一般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郝某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孟某与郝某的借款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周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郝某可以拒绝承担保证,也就是只要主债务人周某尚存一丝偿还能力,保证人郝某就可以免赔3万多元的债务。郝某的借
8、款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周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郝某可以拒绝承担保证,也就是只要主债务人周某尚存一丝偿还能力,保证人郝某就可以免赔3万多元的债务。 我国担保法对一般保证的规定的限制比较严,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的也予以认定。除此之外,包括当事人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虽然约定但不明确的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案例合同的担保保证责任的消灭:1) 债务消灭或保证合同终止2) 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提出请求3) 债务人转让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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