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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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B贸易术语项下货物风险的承担 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卖方欧洲 公司将货物公司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问: 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损失应由谁承担?损失应由谁承担? 分析: 卖方主张不合理。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FOB术语下,风险发生转移的时间为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的损失发生在吊装过程中,是越过船舷之前的
2、风险,应由卖方承担。FOB项下买方未按期收货所产生的货物风险的承担 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为1995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问: 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货物丢失的风险?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货物丢失的风险? 谁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担保险费?谁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担保险费? 分析: 印尼公司不赔偿货物丢失的损失。买方负责投保和承担保险费用。 因为在FOB术语下,
3、保险费用以及办理手续由买方办理和承担;买方负责办理运输,所以,如果买方未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以及时间的充分通知,或指定的船只未能及时到来,或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则自规定的交货时间起由买方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此案件中,买方未能及时装货,则货物发生的损失由买方承担。CIF术语下货物风险的承担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付款。 问:
4、问: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分析: 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就发生转移。本案中运输途中发生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有义务办理运输途中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本案中卖方履行了此项义务,所以,买方不能以货物未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付款。买方可以根据卖方提供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CIF 术语下的交货时间和地点 我国某公司于1996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开航,5月4日到达
5、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问: 我国公司交货地点在哪里?我国公司交货地点在哪里? 我国公司交货的时间是何时?我国公司交货的时间是何时? 分析: 交货地点在上海码头;时间为1996年4月15日下午5时。 因为在CIF术语下,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完成交货,所以卖方的交货地点为装运港,交货时间为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CFR术语下卖方装船的通知义务 德国某公司和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
6、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国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问: 发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发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哪方当事人有义务负责安排运输?哪方当事人有义务负责安排运输? 分析: 损失由卖方承担;卖方有义务负责安排运输。 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须支付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即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自己办理运输途中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但本案中,卖方未承担货物已经装船的通知义务,在CFR术语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后有义务通知买方货物已装船,便于买方及时办理运输保险。本案中,由于卖方在4月就将货物装船,而直到5月才通知买方,未能很好的履行这
7、个义务,因此发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定理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 未成立合同。法国公司的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对要约进行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中改变了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是对要约进行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未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我国C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
8、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D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但法国 D公司未有反应。 问:问: 合同是否成立?为何?合同是否成立?为何? 合同未成立。7月16日法国的发盘为要约,17日中国的回复改变了要约的价格,为实质性变更,17日中的回复为新要约,16日法国公司的要约失效。17日法国公司的当即回电坚持545美元每吨的价格,则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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