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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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配送车辆的管理,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领域的推广应用,规范城市配送车辆在我市行政区域道路上通行、停靠、装卸等作业行为,提高城市配送服务水平,在我市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8)5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120号)、广东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物流标准化建设促进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商务建字2017429号)、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粤环(2018
2、)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批准的城市配送车队企业,其城市配送车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第三条领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可享受以下便利:(-)在确保安全和不妨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可以在全市运营服务区域的禁行路段(不包括单行、禁左转、禁直行等路段)通行、临时停靠装卸货物;(二)确需在道路禁停地段(黄色网格标线和人行斑马线除外)停车作业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情况下可临时停车不超过20分钟,停车作业期间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若执勤交警因勤务等原因要求驶离的,城市配送车辆应当立即驶离;(三)交警部门对城市配送车辆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在
3、处理后即时放行;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损失后,及时通知驾驶人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机动车。第四条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核发和管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受理城市配送车队和城市配送车辆的申请和备案,市交警部门可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企业的规模、网点数量、服务水平和道路交通资源状况等,对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发放实行总量控制。第二章通行证的申请和受理下条件:(-)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同意组建东莞市城市配送车队企业的自有车辆;(二)核定载质量均为2吨(含)以下的冷链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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