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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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3.02.01生效日期:2023.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2023修订)(2003年1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2、牌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实物广告模型、各类宣传板(栏)、标语、彩旗、布幅、彩虹门等;(二)利用空飘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及散发印刷品广告;(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代表名称标识的牌匾。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的管理、查处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牌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规划,并
3、组织实施。第六条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七条户外牌匾应当设置在主出入口两侧或者门楣上方至二楼窗口下沿处。设置牌匾不得妨碍毗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影响城市容貌。第八条户外广告、牌匾设置除必须遵守设计方案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必须采用霓虹灯勾画广告轮廓并亮化;(二)商业街内的广告和营业场所的牌匾应当按照内透光或者霓虹灯标准设置,具备条件的按照标准设置霓虹灯立式牌匾;(三)公交站台、候车亭采用内透光式
4、广告;(四)内容真实、健康、合法、文字规范,符合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一户一匾。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二)妨碍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标志等正常使用的;(三)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四)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五)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者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二)户外广告、牌匾设施位置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资料;(三)实际背景效果图,平面位置图;(四)营业执照复
5、印件;(五)安全保证承诺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踏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后3个月内建成并发布广告。逾期未完成的,由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设置权。第十二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权期满后,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临时设置的悬浮物广告、标语、彩虹门等使用期限为3至7日,最多不得超过15Bo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在使用期限内转让、变更的,必须到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三条禁止在主要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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