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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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3.02.01生效日期:2023.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23修订)(2003年6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减少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
2、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一)居民生活垃圾;(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三)集贸市(商)场、商业摊(网)点、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垃圾;(四)汽车、火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产生的垃圾;(五)扫道垃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建制镇的生活垃圾的管理。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提倡和推广清洁燃料、净菜进城、垃圾中有用物资回收利用等方法,减少垃圾产生量。生活垃圾逐步
3、实行分类收集,做到收集容器化、运输中转封闭机械化、消纳处理无害化。第六条单位和居民须按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七条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暂未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的居民区,须关闭楼道内垃圾通道。第八条居民生活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垃圾可自行袋装运至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也可有偿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袋应为可降解产品,可由单位、居民自备,也可由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提供。第九条单位和居民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置放垃圾,禁止随意乱倒、抛撒垃圾。城市建设、设施维护、园林绿化作业等遗留的固体废弃物及清掏雨(
4、污)水井的污物,必须随时清扫(掏)、清运,不得堆积、抛撒。扫道垃圾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组织清运、处理。第十条垃圾清运单位必须对垃圾运输车辆严密苫盖,不得泄漏、撒落。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必须日产日清,因建设施工堵塞交通而积存的生活垃圾,在具备通车条件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地点,也可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运输处理。第十三条街路两侧、广场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垃圾容器;集贸市场、商业摊点、车站、码头、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及交通工具由管理单位设置垃圾容器。第十四条垃圾容器设置单位须按规定及时对垃圾容器进行清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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