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课件(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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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学习解读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讲义)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相关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三十七条,包括总则、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跟踪评价和修订、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一部分:规定的出台背景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必要补充,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也是打击食品掺杂掺假的重要技术支撑。2019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首次在法律
2、层面明确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发展需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规定明确,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二部分:规定的内容解读该规定共六章三十七条,内容包括总则、立项和起草、报送和审查、批准和发布、修改和复审以及附则。从总则中可看出,该规定主要针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规定明确指出,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
3、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规定表明,食品检验机构或科研院所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且没有检验标准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分析辖区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而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制定中,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起草,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只能向上一级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建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完毕后,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间验证。规定要求验证实验室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有1家为具有食品复检机构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在对草案进行验证时,对于定性方法,实验室间验证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检出限、灵敏度、特异性、假阳性率和假阴性率等性能指标;对于定量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线性范围、定量限、准确度、精密度。食品检验方法是在对食品品质进行检测时的依据,越是科学、合理的检验方法,就越能帮助我们保障食品安全。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有利于完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为食品检测提供科学的
5、支撑。第三部分:规定的全文学习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应科学可靠,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第三条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二)未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临时检验方法的;(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规定检测方法的。第四条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可用于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五条
6、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制定工作。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包括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跟踪评价和修订等。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食品检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可通过征集、委托等方式,按照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应对突发事件,可以紧急增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所需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二)在申报项目所涉及
7、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三)能够提供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经验者优先。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延期期间,原则上不得申报新方法项目;同一起草单位原则上同一批次申报数量不得超过三项。第十一条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征集立项要求,申报单位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请书,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二条立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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