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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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3.01.19生效日期:2023.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法发(202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4号为进一步完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办理程序,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条规定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但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依法应当提出执行异议而未提出,直
2、接向异议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异议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申请人依法应当申请复议而未申请,直接向复议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复议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申诉信访过程中,发现信访诉求符合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理。第二条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措施而未采取,向执行法院请求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一般不立执行异议案件。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条规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责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
3、应当立案办理。第三条当事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其释明法律规定或者法定救济途径,一般不作为执行复议或者执行监督案件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处理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
4、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二十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五)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不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进行救济的其他情形。第四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针对人民法院就复议裁定作出的执行监督裁定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的;(二)在人民检察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后又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的。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而作出执行监督裁定的除外。第五条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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