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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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持续优化科技计划管理体系,规范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191号)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套资助的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配套项目)是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者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国家和省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变化,在申请指南中明确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具体类别。第三条配套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客观公正
2、、公开透明、材料齐全、有据可依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配套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负责配套资助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二)负责配套项目申请指南编制、发布,项目的受理、审查、委托审计、公示、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资金退出及追偿等;(三)根据国家和省申请指南或者相关文件的要求,出具由深圳市申请单位承担项目的资金配套承诺函;(四)负责配套项目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或者重点评价;(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是受配套资助的单位,其职责是:(-)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使用配套资金;(二)按照与国家
3、和省签订的任务书或者合同要求,切实开展好项目研究,保证配套资金的使用绩效;(三)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四)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验收结论及相关财务报表等。第三章资助方式、条件与标准第六条配套项目原则上采取国家和省项目验收通过后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后配套方式),后配套方式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进行配套资金的拨付,对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或者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明确地方财政配套要求(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的项目,可采取项目验收前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
4、简称前配套方式),前配套方式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研发进展情况采用一次性或分期拨款方式进行配套资金的拨付。第七条申请配套项目应当是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前配套方式的项目应当是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的项目,申请后配套方式的项目应当是国家和省已验收通过的项目;(二)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其中,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为深圳市内的,可以由牵头单位联合深圳市内其他参与单位共同申请;(三)申请单位应当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本
5、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并且在深圳市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四)申请单位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财政资助总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五)申请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财政到账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上级到账资金)未获得过本市财政配套资助;(六)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或者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的项目,申请单位可就年度配套项目申请指南发布之日起上两个年度内的上级到账资金申请配套资助或者按照本条第七项验收通过的项目规定执行;(七)国家和省已验收通过的项目,申请单位在国家和省验收通过之日起下两个年度内可就上级到账资金(仅限2021年及以后到账的)申请配套资助;(八)申请单位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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