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XX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有效应对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县企业资金周转可能出现的风险,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缓解企业归还贷款困难,保持良好银企合作关系,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xx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是指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因按时归还借款银行到期贷款和续贷而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资金。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实体经济企业。第三条转贷资金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有偿使用、互利共赢”的管理原则。第二章转贷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原则
2、第四条转贷资金来源,由县财政出资20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及企业和社会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自愿出资参与,出资金额不低于IOO万元。第五条县政府授权XX县XX担保有限公司具体承担转贷资金运行管理工作。组建转贷资金管理平台,按市场化运作,专职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的日常管理。要建立账务组织,设置会计账簿,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开立银行账户,专户存储,专门管理应急转贷资金。同时,转贷业务享受风险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六条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能够依法纳税,无税款拖欠;2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3 .拥有完善
3、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4 .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征信不良记录,且无正在进行的以其为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诉讼;5 .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第七条转贷资金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归还银行转贷续贷借款借据余额,单笔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第八条XX县XX担保有限公司与本辖区内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银行承认本办法,在合作协议拟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应急转贷资金实行银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营,只能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原则上使用时间不超过15天,最长不超过30天。第九条应急转贷资金坚持“随用随还、快速
4、周转、有偿使用、差别对待”的原则。“随用随还、快速周转”。应急转贷资金主要服务对象为已经进入商业银行转贷、续贷审批流程的企业客户,且客户信用等级良好、申请转贷、续贷通过率高、审批流程用时较短,借用资金归还贷款后很快即可归还,使用灵活、周转迅速。企业和银行要密切合作、互通信息,及时掌握贷款审批进程和时限,据此向XX县XX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应急转贷资金。“有偿使用、差别对待”。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缴纳使用费,使用税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L5倍。使用费的计算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使用期限在5天(含)以内的,使用费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使用期限超过5天的,使用费率按同
5、期银行挂牌利率的L5倍计算。第十条企业可以多次申请使用转贷资金,但必须一笔一清,再次向XX县XX担保有限公司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时,原有借款和使用费必须全部清偿。第十一条转贷资金收益参照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后,剩余资金用于管理费用。第三章转贷资金的申请使用程序第十二条企业信贷资金归还期临近,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可向XX县XX担保有限公司提出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申请表;(二)企业保证书。第十三条XX县XX担保有限公司收到企业借款申请后,对其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第十四条XX县XX担保有限公司、贷款银行和企业三方签署应急资金使用协议,明确由银行对企业归还转贷
6、资金承担无条件担保。银行续贷成功后,优先将XX县XX担保有限公司发放的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及服务费一并划入XX县XX担保有限公司指定账户。第十五条续贷银行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应急转贷资金推荐函;(二)承贷银行保证书。第十六条贷款银行在续贷申请审批通过后,负责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并督促企业及时将专用账户资金归还XX县XX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如企业续贷申请未获批准,XX县XX担保有限公司用于偿还企业借款垫付的转贷资金由银行负责落实偿还。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七条县财政局监督管理应急转贷资金借款的使用,XX县XX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第十八条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并按有
7、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九条银行会同XX县XX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三方协议的制定。第二十条贷款银行对企业账户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应急转贷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转贷续贷资金到位后,贷款银行负责将资金及时划转至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督促、跟踪企业归还。贷款银行未能按时足额续贷,导致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XX县XX担保有限公司的,贷款银行应承担应急转贷资金归还的连带保证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转贷资金的监督由县财政、审计等部门依其职责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转贷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转贷资金。第二十三条由于贷款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未兑现续贷承诺,致使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承贷银行承担该笔周转资金及服务费用的代偿责任。同时,财政部门将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应急转贷业务中,对违反规定的银行和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如涉嫌刑事犯罪,将违法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应急转贷资金根据政策和市场需求变化,经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决定终止。终止后的资金按投入比例返还县财政。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