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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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美化城市夜景,展示历史文化风貌和现代化相结合的城市新形象,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XX区、XX区的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一)城市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二)城市广场、桥梁、文物景点;(三)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四)主要大街的路牌、商业门匾;(五)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六)其它需要照明的设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色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第四条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置、突
2、出特色、和谐美观的原贝h第五条市住建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确定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范围。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夜景照明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划、公安、电力、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夜景照明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城市夜景照明建设规划应当纳入XX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住建局编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住建局组织实施。夜景规划中对于主要大街应坚持繁华与特色相统一的原则;对于各建(构)筑物单体的夜景照明规划,要坚持既突出建筑风格又与环境相
3、协调的原则。第八条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二)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设施由业主负责;(三)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夜景照明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需成本纳入建设和养护成本;(四)沿街门面、店面的夜景照片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第九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建(构)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负责该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夜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第十条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或城市广
4、场的夜景照明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照明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夜景照明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夜景照明规划要求,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二)临街高层住宅楼应当在外立面及顶部设置夜景照明,非临街住宅楼应当在顶部设置夜景照明;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照明设置;(三)公园、景区、景点、桥梁等夜景照明设施,应当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筑物应当进行重点亮化美化处理;(四)单位门头、经营牌匾、橱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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