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队一室”的不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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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队一室”警务模式的局限。(一)模式的适用范围“三队一室”警务模式主要是针对城市治安特点和要求提出来的。当前我国城乡“二元”格局依然存在,城乡的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治安状况有着巨大差异,而且城市和乡村还存在地区差异。在城市中,在全球化和信息化浪潮下的今天,由于人群居住密集,人员构成复杂,交通发达、信息交流和人员流动频繁,财富集中,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导致治安状况和治安要求复杂多变。对于城市公安派出所“三队一室”警务运作模式相比传统“划分警区、包片负责”的警务方式,能较好地实现打击有力,防范严密,管理有序,控制有效的工作目标。对于乡镇派出所,乡村治安特点和要求与城市相比,存在巨大的差异。由于
2、乡村村落分散,人们大多以同族同姓聚居,经济以农业生产为主,交通闭塞,人员和信息流动缓慢,因而乡镇派出所警力投入较少,警力构成简单,职责权限大都集中在县城或市区的公安局,其警务运作方式截然不可搬用“三队一室”警务模式。即使同是城市派出所,“三队一室”警务模式在警力构成和勤务方式也存在明显差别。(二)实践中的问题“三队一室”模式在各地派出所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没有赋权赋能的前提下,只是将派出所的警力简单划分成三块,不但对工作没有促进,反而在一定程度造成混乱,民警无所适从,被基层民警戏称为“换汤不换药”。二是警力划分成四大块后,四警缺少协调联动机制,造成资源不能共享,力量分散,不能形成合力。三是派出所队伍建设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管理机制,不能把转移的警力真正沉下去,留得住,用得好。四是成立了治安巡逻队和刑事侦查队并有相应权力后,派出所又陷入“重重打击轻防范”的怪圈,没有真正体现派出所综合战斗实体的特点。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有“三队一室”模式本身的不足引发出来的,也与改革者的认识不到位,综合配套措施跟不上有关。“三队一室”不是简单的机械组装,要使新的警务模式长期有效地运行起来,必须使“三队一室”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派出所警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绝不是简单的警力相加,要通过机构重组,警力下沉,实现警务模式的优化,从而发挥其整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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