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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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红色教育功能,弘扬英烈精神,廖续红色血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而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土墓、烈土骨灰堂、烈土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第三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完善、保护范围明确、环境庄严肃穆、展陈相对丰富、保护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服务保障优质的要求,加强
2、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单位,具体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安排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用于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环境整治、展陈宣传和祭扫纪念活动等工作,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二章分级保护第六条按照国家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要求,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可分别确定为:(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二)省级烈士纪
3、念设施;(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对于零散烈士墓应当集中迁移保护,确不具备集中保护条件的,应当明确保护力量和管理责任。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机构健全,人员编制配置到位,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考评。(二)烈士纪念堂(馆)布展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展陈内容尊重历史、符合事实。讲解词内容准确、严谨、规范。研究馆员数量不少于1名,专(兼)职英烈讲解
4、员数量不少于3名。(三)烈士墓及其他烈士纪念设施达到主体建筑保护完好、碑文字迹清晰、周边环境清洁肃穆、配套设施便捷有效,能够保证烈士纪念活动正常开展。(四)经常性利用互联网或新媒体平台发布英烈事迹题材作品,宣传英烈事迹和精神。(五)“褒扬英烈、教育后人”作用发挥好,能够依法保障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在烈士纪念日、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开展烈士纪念活动。(六)被评为县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评定:一是为纪念在全省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革命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二是为纪念在全省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
5、设施;三是位于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四是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第八条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市(州)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并公布。在公布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第九条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情况;(三)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四)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五)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六)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经费拨款凭证
6、;(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程序和标准,应当参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程序和标准,由批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批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式样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制定。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十二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挥好烈士纪念设施红色教育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推进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同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工作。第十三条烈士纪
7、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确认烈士纪念设施不动产权属。第十四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从严控制,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已故领导同志、已故著名党史人物、已故著名党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烈士纪念设施新建、迁建、改扩建,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需要迁葬苏军、朝军等外军遗骸的,应当通过同级外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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