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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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动纪律是学院正常教学、管理工作秩序的重要保障,为严肃劳动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第二条教职工出勤考核是学院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岗位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计发工资、调资、晋升职务职称、评先荐优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处牵头,各系(部、院)、处室具体实施,实行各系(部、院)、处室考核教职工与学院考核各系(部、院)、处室相结合的层级管理与考核方式,教职工请假的真实性由当事人及所在部门负责。各系(部、
2、院)、处室教职工出勤情况纳入各系(部、院)、处室年度考核内容。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教职工、大集体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劳动纪律和考勤登记第五条考勤内容包括教职工日常岗位工作、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各类会议(集体活动)的出勤等。第六条劳动纪律要求(一)党群、行政、教辅、后勤岗位人员和各院系行政管理人员、实验员以及按照行政管理核拨绩效工资的工作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应按学院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二)部分特殊岗位需实行轮休制、弹性坐班制的,所属部门应制定岗位坐班及轮休实施细则,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并实施。
3、(三)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按学院相关规定准时上、下课,不得无故缺勤、缺课,不得擅自调课;必须参加学院、相关部门和所属院系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教研活动、工会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新入职专任教师入职第一年在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同时须在所属系部或行政部门实行坐班制。第七条考勤登记(一)每学期开学,各系(部、院)、处室应及时召开部门职工会议,在做好新学期工作安排布置的同时做好教职工返岗情况登记,并在开学时2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教职工开学返岗报到和第一天考勤情况汇总报人事处。(二)开学后,各系(部、院)、处室应每天对本部门教职工进行考勤,并于
4、次月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本部门教职工上月出勤、请假情况汇总至考勤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人事处。专任教师参加学院、相关部门和所属院系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教研活动、工会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的情况应反映在考勤表上。对不及时上报考勤情况的部门,该部门当月绩效工资将推迟到下月核发,并给予部门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三)学院组织的各类会议,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考勤,不能按时出席或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在会前向承办单位负责人或主持人请假,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开会期间如遇突发情况需提前离开,应及时向会议承办单位负责人或主持人请假,未经批准提前离开者,按早退处理。会议承办单位在会后将考勤情
5、况报人事处及缺勤职工所属部门,必要时进行全院通报。第三章教职工请假的类别第八条公假教职工因公不能参加学院或部门的正常工作、会议或活动时,须请公假。公假的范围为:经学院批准的出差、培训、参加会议、进修学习、合作研究、外出调研等活动。校外相关组织机构发通知(函)到学院并经学院委派参加鉴定、评审等服务活动的按公假办理;校外相关组织机构直接联系教职工本人参加鉴定、评审等服务活动,教职工本人在工作时间内参加的按事假办理。参加学院组织的鉴定、评审等服务活动的视为正常在岗。第九条事假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6、,若因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岗,回校后再补办请假手续。第十条病假(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可以请病假。(二)教职工请病假,本人须提供二级乙等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的病假证明资料,方可办理病假手续。医院出具病假证明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病情、检查证明、诊断结论以及建议休息天数、主治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等。短期病假须每月开具1次病假证明,6个月以上长期病假须每半年开具1次病假证明。(三)因患急病等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打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告知人事处,并于事后再补办请假手续。第H条婚假(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
7、享受婚假5天。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二)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行给予适当的路程假。第十二条产假、哺乳假、护理假(一)产假1 .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顺产的为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2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含)以上,因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的,给予75天产假,并在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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