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注册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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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暂行规定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生管理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学生是指:学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是学生在籍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分为入学和学期两种。入学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是在籍学生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其他教育类型学生可
2、参照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院成立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各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教务处、计财处、学生处的负责人组成,是院长领导下的学生管理决策机构,负责有关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第四条学生处是全面负责在校学生工作的管理机构,在学院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章管理第五条凡在我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手续。第六条新生的入学报到时间在录取通知书上予以注明;在校学生各学期的时间为学院开学后三天内。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学生在各系办理手续;因特殊事由在规定时间之外的手续,学生须到学生处办理。第七条不能如期者,应
3、当履行暂缓手续。第八条已经拥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保留学院学籍,在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按本规定办理手续。(一)在休学期间;(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保留学籍期间;(S)经批准出国留学的,在保留学籍期间。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手续。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重新入学的,再按本规定办理手续。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一)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二)不再拥有学籍的学生。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
4、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第十一条符合学院管理规定并办理的学生,由学生部门在学生证上加盖学生章,获得学院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不符合学院管理规定或未按学院规定办理的学生,不具有学院学籍,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没有该学期的学习资格。第四章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向学院计财处缴纳学费或结清其他应缴费用之后,方可办理学年第一学期手续。学生一律通过银行卡缴费方式完成缴费,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开学报到日期前8至15天内,按学院规定标准将应缴学费及相关费用足额存入学院为其开办的名校卡账户中,学院计财处将在开学报到日期前7天委托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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