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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调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为强化安全防范意识,严肃审查调查调查纪律,明确审查调查调查安全责任,规范案件查办工作,保障审查调查人员的人生安全和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一、案件调查组人员职责任务(一)案件调查组负责人1 .负责对审查调查人员、陪护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和管理使用,严格落实安全、保密等工作责任。2 .落实中央、省、州、县纪委关于审查调查现场的安全措施和相关的规定要求,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履行审查调查调查和安全责任。3 .严格执行非“留置”对象“走读”式谈话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搞“留置审查”、“留置过夜”,谈话原则上安排在白天进行,连续谈话时间不得超过6个小时,
2、不得安排当日23时后进行谈话。4 .负责被审查调查对象的进驻、撤离和交接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5 .对审查调查人员和陪护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并科学分工,加强对审查调查人员和陪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内部管理工作。6 .对审查调查人员执行审查调查政策和审查调查纪律情况、对陪护人员执行陪护任务和陪护纪律情况,对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7 .针对不同审查调查对象制定不同的处置突发事件安全预案并组织人员处置现场突发事件。8 .负责落实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二)审查调查人员1 .执行案件调查组制定的审查调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 .被审查调查人员到达审查调查谈话室后,及时对其随身携
3、带的各类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协助保管,谈话结束后,退还本人或按规定扣押;3 .严格遵守审查调查纪律、保密纪律,依纪依法审查调查;4 .自觉遵守谈话室各项内部管理制度;5 .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三)陪护人员1 .抽调参与审查调查的陪护人员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案件调查组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协调陪护人员做好安全相关工作。2 .案件调查组对陪护人员抽调期间行为负责,案件调查组应要求陪护人员落实审查调查纪律,严禁陪护人员携带可能威胁安全的物品进入谈话室;严禁陪护人员打听谈论案情,严禁陪护人员会见被调查对象的亲友以及有关人员;严禁陪护人员与调查对象交流信息;严禁陪护人员在调查对象面前谈
4、论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工作安排和情况,切实监督陪护人员保守审查秘密。3 .案件调查组应告知陪护人员,如发现被调查对象身体情况异常,要立即报告审查人员并协助做好护理工作。4 .案件调查组负责协调谈话期间调查组人员和陪护人员之间的交接工作。审查人员离开谈话室时,应及时补充陪护人员进入,谈话房间内同一时间不得少于2人看护。5 .陪护人员在任务期间需离开审查场所的,必须报调查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案件调查组应及时补充人员共同看护。6 .案件调查组组长和审查人员接到陪护人员紧急情况报告时,应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处置,不得推诿拖延。7 .案件调查组对陪护人员因违反审查纪律或身体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执行陪
5、护任务的要及时反馈,由县纪委组织部统一协调换人。二、医务人员职责任务(一)根据案件调查组要求,按规定入驻谈话室并配齐必要的急救品和器械;(二)做好被调查人员和审查调查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对被调查人员进行常规体检,建立医疗档案,为有继往病史的被调查人员制定医疗急救方案,遇医疗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置;(三)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出入情况和使用情况台帐,经常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常规检查;(四)严守纪律,保守秘密,遵守谈话室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三、责任追究(一)镇纪委书记对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协助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镇纪委副书记对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调查人员对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二)禁止越权使用“留置”措施或者变相使用“留置”措施,若发生此类行为,将由丹巴县纪委监委直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全镇承担审查调查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对被谈话人员逼供或诱供的;2 .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谈话人员,或者有严重侵犯被谈话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3 .违反安全保障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4 .对使用安全措施监督管理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