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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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力目标能力目标能描述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和物流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能对物流法律规范进行正确分类。能签订物流服务合同。培养学生处理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的能力。知识目标知识目标 掌握物流法的概念及特征。熟悉物流企业法律制度,理解物流法律关系与物流合同。了解物流法的渊源及分类,了解我国物流法现状与发展。 重点难点重点难点重点:物流法的概念及特征、范分类、物流企业法律制度、物流法律关系、合同、物流合同、 物流服务合同的条款物流法律制度难点:物流法律规范的特点、物流法的调整对象、物流企业的法律特征、 现代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现状素质目标素质目标掌握物流法的基础知识、基础原理,并能运用这些基础知
2、识、基础原理分析物流活动的法律现象。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洞察能力、查询能力。 第一节第一节 物流及物流法概述物流及物流法概述一、物流概述一、物流概述 我国2001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 (GBT 18354-2001) “物流术语”中将物流定义为:“物品从供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通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通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本书采用我国国家标准对物流的定义。(一)物流法的概念(一
3、)物流法的概念物流法是指调整在物流活动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物流法是指调整在物流活动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流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二、物流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二)(二) 物流法律规范的特点物流法律规范的特点(1 1)物流法律规范的广泛性)物流法律规范的广泛性(2 2)物流法律规范的复杂性)物流法律规范的复杂性(3 3)物流法律规范的技术性)物流法律规范的技术性(4 4)物流法律规范的国际性)物流法律规范的国际性 (5 5)物流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物流法律规范的综合性(三)物流法的调整对象(三)物流法的调整对象1)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
4、关系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物流活动中发生的物流主体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物流活动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他们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有关物流活动达成协议;一方未履行协议时,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属民法范畴。2)国家行政机关与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物流活动当事人的资格、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国家行政机关与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属行政法范畴。包括政府对物流市场的宏观调控关系;政府对物流经营主体的监管关系。二、物流法的概
5、念及法律特征二、物流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第二节第二节 物流法的渊源及物流法律规范分类物流法的渊源及物流法律规范分类一、物流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流法律制度概述 物流法律制度物流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在物流活动的过程中产生和涉及的社会关系的是指调整在物流活动的过程中产生和涉及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物流法的渊源二、物流法的渊源 物流法的渊源物流法的渊源是指不同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各种具有不同效力的有关物流相关作业的规范性文件。(一)国内立法(一)国内立法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2)法律:按
6、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5)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7、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7)技术标准二、物流法的渊源二、物流法的渊源 国内法国内法 (二)国际条约(二)国际条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8、三)国际惯例(三)国际惯例物流国际惯例主要表现在运输领域,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它是国际航运团体提出的建议性规则,只有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中明确注明采用该项规则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经过一定时间编撰的在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在资金流方面的惯例有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国海商法也做了与上述内容相同的规定。所以国际惯例也是我国物流法律的渊源之一。但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四)物流法的其他渊源(四)物流法的其他渊源二、物流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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